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聲請人 劉俊熲 相對人 何紹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紹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票載付款地「向營業所」係指何處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聲請人 劉俊熲 相對人 何紹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紹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票載付款地「向營業所」係指何處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