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160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為本件債務人,請說明據以請求之依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98年1月22日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058號函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並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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