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上訴人楊選住彰化縣○○鄉○○路○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煒翔 等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851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