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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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三行關於「職務報告1份」之記載,應刪除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