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代理人 徐子瑜 代理人 游鎮瑋 送達代收人 房亞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陳首││103年8月1日│未記載│70,000元│TH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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