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5號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廖德明
廖元鉢 被告 鄒德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4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