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至
107年5月30日,在台北郵政處理中心查獲收件人不詳、收件地址均為桃園市○○區○○○路(長庚大學之址)之內含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平信國際郵包,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10月30日至107年5月30日
,在台北郵政處理中心查獲收件人不詳、收件地址均為桃園市○○區○○○路(長庚大學之址)之內含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平信國際郵包,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理,嗣查無犯罪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1186號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其中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MDMA(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罊之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包裝註明「RASULMUD│106年12月14日調科壹│││FACEMASK」結晶體1包│字第10623213130號│││(驗餘淨重5.29公克)││├──┼──────────┼──────────┤│2│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106年12月15日調科壹│││6.65公克)│字第10623524230號│├──┼──────────┼──────────┤│3│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107年6月29日調科壹字│││9.64公克)│第00000000000號│├──┼──────────┼──────────┤│4│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107年8月24日調科壹字│││4.78公克)│第00000000000號│├──┼──────────┼──────────┤│5│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同上│││9.73公克)││├──┼──────────┼──────────┤│6│粉末1包(驗餘淨重9.40│同上│││公克)││├──┼──────────┼──────────┤│7│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同上│││4.95公克)││├──┼──────────┼──────────┤│8│粉末2包(驗餘淨重2.12│107年12月7日調科壹字│││公克)│第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