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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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安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安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106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266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9月24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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