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權人 林士 又債務人 董淑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淑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6年3至7月間分別於106年3月22日、106年4月5日、106年5月26日、106年7月1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90萬元、200萬元、50萬元。惟關於借款200萬元部分,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為105年5月26日匯款資料,與債權人所述借款期間不符,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因未提出可釋明此債權之釋明文件,故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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