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正陽 被告 賴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