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成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3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附件附表編號4之罪名欄應更正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㈢附件附表編號5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05.09.30」。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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