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7405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
,3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