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8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
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部分,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交易記錄
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