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乃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臂章布貼柒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乃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0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佩佩豬臂章布貼7個,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林乃茜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開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臂章布貼7個,經鑑定結果均
係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