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月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 伍陸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月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而本件被告於110年8月29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908號、第698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687號卷第81至8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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