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劉明旭 相對人 陳怡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邱淑英 邀同相對人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之金額、抵押借款日、清償期、不動產登記日期,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及邱淑英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6,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編號7所示,並以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詎清償期屆至後,邱淑英及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且邱淑英已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之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7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7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2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借據影本4件、借款契約書影本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一:
編號抵押借款日金額(新台幣)清償日不動產登記日期1107年3月5日1,300,000元107年6月4日107年3月6日2107年3月19日1,200,000元107年6月18日107年3月20日3107年4月19日1,200,000元107年7月18日107年4月20日4107年9月13日1,300,000元107年12月12日107年9月14日5109年6月8日1,500,000元109年9月7日109年6月9日6110年2月24日1,200,000元110年5月23日110年2月26日7111年7月28日4,300,000元111年10月27日110年7月29日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新興新興四1722391/22高雄新興新興四1725511/2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1304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1725號鋼筋混凝土造層樓房一層:45二層:58.5三層:58.5騎樓:13.5合計:175.51/2高雄市○○區○○○路00○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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