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丁○○被告丙○○
號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5,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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