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林家齊 被告 王閔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0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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