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鈺陽 被告 周進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點,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