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何張富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惠彬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63,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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