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涂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其中㈠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6,274元整,及其中本金15,512自起息日109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31,706元整暨自109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0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涂俊宏於108年10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47,98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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