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碧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9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期間│欠繳租金│應繳逾期違約金│││(民國)│(新臺幣)││├──┼─────┼─────┼──────────────────┤│1│107年9月至│1,204元│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7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2│108年1月至│1,806元│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8年6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3│108年7月至│1,806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8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4│109年1月至│1,440元│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9年6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5│109年7月至│1,440元│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109年12月││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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