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財男(民國52年1月1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171464號住桃園市桃園區民光東路18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度調院偵字第2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財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進財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善盡飼主之責,未以適當方式約束其飼養之犬隻,致該犬隻衝至人行道,並上前攻擊告訴人 程麗文 及其飼養之犬隻,造成告訴人因此受有傷害,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節;兼衡本案被告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531號被告陳進財男61歲(民國52年1月19日生)
住桃園市桃園區民光東路1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171464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財本應注意為犬隻配戴口罩、繫繩拴綁或為其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防止該犬隻攻擊他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下午3時35分許,竟疏未注意對該犬隻為適當之防護看管,放任犬隻在住家門前庭院奔跑因而竄出住家柵欄,適程麗文亦遛狗行經桃園市桃園區民光東路大有國小側門人行道,陳進財飼養之犬隻突然上前攻擊程麗文所飼養之犬隻及程麗文,致其受有左腕多處表淺開放性傷口併紅腫、左手第三指、右膝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程麗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進財固不否認告訴人程麗文遭其所飼養之犬隻咬傷之事實,惟辯稱:當天是我太太要清狗籠裡的大便,所以先讓狗出狗籠待在庭院,結果狗就從柵欄跳出去,又鑽出圍籬的空隙等語。惟查,告訴人遭被告飼養之犬隻攻擊因而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有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而告訴人當庭指稱:這已經是第2次了,上次我經過他們家,狗就衝出來咬我家的狗害我跌倒等語,與被告自承:上次是我家大門沒關好所以狗才會衝出去等語相符,則被告既有上次經驗,更應注意為其所豢養之犬隻配戴口罩、繫繩拴綁或為其他適當之防護措施,否則可能致該犬隻脫逸管理攻擊附近之行人,而依案發時之客觀情狀,並無何不能注意之情狀,卻疏未注意,則被告違反前述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就告訴人受有傷害一事,顯有應作為而消極不作為之過失甚明,是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傷害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檢察官郝中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敬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