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兆童 上列聲請人與唯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全進 已死亡,故請針對本案「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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