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世稜 債務人 廖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