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債權人金門縣自來水廠法定代理人 張武達 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債務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木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零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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