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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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新
訴訟代理人  黃羣傑
被   告  徐宗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市○路○段
○○○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所管
理四季之旅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
社區住戶規約約定,管理費以每月每坪新臺幣(下同)60元
計收,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得按年息百分之10加計遲延利息
。詎被告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總計積
欠管理費共17,039元迄未繳納,。屢經催索,未予置理。為
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
第三類謄本、存證信函、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函文、住戶規約
、報備證明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及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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