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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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國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號,執行案號:107年度執字第7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雖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楊國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惟無礙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已如前述。依此,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2次犯行所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6/04/01│107/01/30│├────────┼───────────┼───────────┤│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4183號│第440號│├───┬────┼───────────┼───────────┤││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7/19│107/10/26│├───┼────┼───────────┼───────────┤││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38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90號││判決├────┼───────────┼───────────┤││判決│107/07/19│107/11/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588號(已執畢)│7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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