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0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品軒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緝字第2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吳品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吳品軒自民國108年起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焜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焜泰公司),擔任業務,負責承接客人訂單、檢貨、出貨並向客人收取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至109年間,將向客戶收取合計新臺幣(下同)24萬8066元之貨款侵占入己,償還個人債務。
二、案經焜泰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林建彰 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焜泰公司間之LINE對話擷取照片、被告積欠之貨款一覽表、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乃係本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上開侵占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另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被告犯罪期間內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其接續犯行既延至新法施行後之109年2月,自應適用新法規定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件犯行,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僅履行部分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24萬8066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經本院向告訴代理人林建彰查證,確認被告已返還1萬9000元,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衡酌刑法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則於被告已返還部分款項之情形,因被告已無從坐享犯罪所得,被害人之損失亦已獲填補,是被告已返還之款項,自無庸宣告沒收,是被告犯罪所得24萬8066元,扣除已返還1萬9000元,仍計有22萬9066元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客戶名稱收取款項金額1108年11月利威通訊7360元2108年11月利威通訊-二店8410元3108年11月台灣通訊7351元4108年11月宥達通訊-龍東24605元5108年11月樂聲通訊1470元6108年11月緯橙通訊行970元7108年11月棋申通訊7150元8108年12月樂聲通訊880元9108年12月緯橙通訊行670元10108年12月棋申通訊3685元11108年12月9453輕鬆購10000元12109年1月利威通訊10860元13109年1月利威通訊-二店4020元14109年1月行動屋-龍安8395元15109年1月行動屋-龍安*5130元16109年1月行動屋- 莊敬一 8590元(起訴書誤載為5590元)17109年1月行動屋-莊敬一*14740元18109年1月行動屋-中華5370元19109年1月行動屋-中華*6320元20109年1月行動屋-福國5985元21109年1月行動屋-福國*10885元22109年1月行動屋-麻園2045元23109年1月行動屋-麻園*100元24109年1月行動屋-義勇3220元25109年1月行動屋-義勇*1070元26109年1月中華行動-莊敬3565元27109年1月中華行動-莊敬*5180元28109年1月緯橙通訊行2090元29109年1月宇程通訊1516515165元30109年2月行動屋-龍安12915元31109年2月行動屋-龍安*11740元32109年2月中華行動-莊敬二3955元33109年2月中華行動-莊敬二*235元34109年2月行動屋-中華5070元35109年2月行動屋-中華*2970元36109年2月行動屋-福國8180元37109年2月行動屋-福國*10900元38109年2月行動屋-義勇4580元39109年2月行動屋-義勇*2240元合計:248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