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47號聲請人 蕭吉昌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按公司清算人對其就任應向法院為聲報,聲報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合法之聲報,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32條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從非訟程序作形式審查,倘其聲報欠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或公司法第87條、第88條所定之要件,經限期補正而不予補正者,法院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以裁定駁回清算人之聲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就任為旺旺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清算人就任後(就任日期:民國112年1月2日)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於112年5月8日具狀陳報資產負債表,其他應補正事項仍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