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楊正評 律師即 謝炎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所管理被繼承人謝炎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炎昇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謝炎昇對聲請人負債2,16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然被繼承人謝炎昇於111年11月12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31號裁定選任楊正評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31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2年5月1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本件債權應為虛偽交易,聲請人並未取得債權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就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債務人亦未依約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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