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複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