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海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共榮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KyoeiFireandMari
n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u,Tokyo,Japan法定代理人甲○○(SusumuTAMURA)
u,Tokyo,Japan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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