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