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648號原告 呂志遠 被告 陳怡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冠興 即 陳崑興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清償借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7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