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7號聲請人 梁景存 上列聲請人梁景存因與相對人 林宗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梁景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票號WG00000000本票原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宗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