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9號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及第三行至第四行關於「104年3月3日所為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2月25日所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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