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09號聲請人 賴培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和諒許宇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本票聲請狀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但本票記載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若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提示日為何?㈢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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