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上開裁判費,茲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林恒祺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瑞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