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黃杰湧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 律師被告周聖得
昆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麗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凱富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