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55號原告 陳威璁 被告 羅仕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