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97號聲請人 林利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林金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林金桂之繼承系統表(須記載被繼承人有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不清楚,請記載「不詳」)。
(四)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提出合適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律師或地政士為佳)。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