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李正權 即 李撰權 被告于仁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核定之基礎。又原告主張被告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不存在,故不得強制執行,是本件依原告主張所得受之法律利益,應以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之數額為準。查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6902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