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右被告涉犯竊盜罪,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嘉民警三字第○九三○○二六七七一號函所附報告在卷足憑,且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業已通知具保人乙○○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帶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有送達證書及通知等件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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