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並宣告緩刑三年,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另犯傷害罪,經本院於前揭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於同年六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件之判決書,並參酌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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