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 陳景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哲豪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海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麗珍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2年12月27日30,000元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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