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債權人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微普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微普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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