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14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
中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另追加請求「登報道歉」部
分,屬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8400元,已繳新台幣5400元,尚欠新台幣3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