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4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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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42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
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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