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永豐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同慶 代理人 許沁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永豐億有限公司張同慶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1年4月15日154,284元UI0000000